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环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李**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温*环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2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2月24日前履行停止生产,缴纳罚款人民币31000元。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温*环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李**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