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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土资罚[2013]1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平土资罚[2013]1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陈**非法占用土地309.9平方米兴建厂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9.9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8677.2元。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2013年8月30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677.2元。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除罚款外的其他处罚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3]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其第一项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3]1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

二、准予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3]1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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