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仙居**护局与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仙居**护局与被执行人吕*多为环保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台仙行审字第2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仙居**护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仙环罚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9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妻子王**在中**银行存款账户内的人民币27399.66元。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吕*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仙执非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发现被执行人吕*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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