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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源局与埠头**村委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以需要完善案件相关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要求撤回对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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