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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源局与温岭市**村老年协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5)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温土资罚(2015)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城东街道山南前村地方非法占用1038㎡的土地;2、没收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1038㎡土地上建造的水泥地面和其他设施;3、罚款20760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温土资罚(2015)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2项由温岭**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内容第3项由本院执行。

申请执行费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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