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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护局与临海**眼镜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环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临环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临环罚字临环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其中第一项由申请**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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