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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护局与温岭市上马水产品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环罚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作出温环罚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2、罚款120000元。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仅缴纳罚款20000元,尚余100000元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温环罚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缴纳罚款100000元。

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温岭市上马水产品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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