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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护局与温岭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环罚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作出温环罚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2、罚款120000元。2015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温环罚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温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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