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门**护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由被执行**纤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