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护局与三门**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门**护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由被执行**纤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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