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源局与三门县**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没收被执行人三门县**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876平方米土地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