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玉土资执罚(2015)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