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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连善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份至2009年10月份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09年7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共建1幢7层12套套房及12间储存室及2间车库,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221.2M2,建筑面积1610.28M2,至立案为止,已出售11套套房及11间储藏室,建筑面积为1426.67M2,总售价为人民币2021000元。按评估单位806元/M2计算建房成本为人民币1149896.02元,总售价减去建房成本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71103.9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71103.9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收3个车库共84.53平方米价值68131.18元人民币抵付非法所得,还余802972.8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连善定违法所得802972.8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余款802972.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连善定违法所得802972.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0430元,由被执行人连善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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