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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份至2009年10月份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兴旺路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11年6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共建1幢7层6套套房及3间储存室,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94.44M2,建筑面积744.65M2,至立案为止,已出售3套套房及2间储存室,建筑面积为359M2,总售价为人民币732000元。按评估单价806元/M2计算建房成本为人民币289354元,总售价减去建房成本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4264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426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1月6日缴纳了50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抵扣一套套房价值人民币85524.66元,还余307121.34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张**违法所得307121.34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余款307121.3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张鹏程违法所得307121.3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4506.82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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