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