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