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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源局与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俩被执行人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份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发达路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10年3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共建3间7层6套套房及6间储藏室和1间车库,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68.47M2,建筑面积933.95M2,至立案为止,已出售3套套房及3间储存室,建筑面积为411.96M2,总售价为人民币895800元,按评估单价806元/M2计算建房成本为人民币332039.76元,总售价减去建房成本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63760.2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63760.2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3760.24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563760.24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8038元,由被执行人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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