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因被执行人安庆市**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宜国税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宜国税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