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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源局与安庆**石总厂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安庆市仓房采石总厂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庆国土资罚(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安庆市仓房采石总厂非法转让、非法采矿等行为,对其处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罚款235.8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2013年9月24日,安庆市**房社区委与胡**、徐**、甘**、谢**、韩**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杨桥镇仓房社区委所属的仓房采石总厂的采石宕口、山场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交由上列五人承包经营,故涉嫌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采矿的并非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安庆市仓房总厂,被处罚主体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庆国土资罚(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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