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谢*春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谢*春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宜城管罚字(2014)第42号(2)市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宜城管罚字(2014)第42号(2)市容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相关行政文书时,不符合法定送达要求,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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