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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杨**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宜城管罚字(2014)第085号(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宜城管罚字(2014)第085号(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被责令清除出店物品,并处罚款5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因其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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