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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