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潜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潜)安监管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银行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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