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怀诉被告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中怀于2015年9月22日以被告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怀国土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在案件审理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告知我院,原告江**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中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