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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管理局与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枞阳**管理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毛**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枞市监罚字(2014)第34082312014110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款罚款600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6000元,合计12000元。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管理局作出的枞市监罚字(2014)第34082312014110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000元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管理局认定毛**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海飞丝洗发露、飘柔洗发露且不能证明其是合法取得事实清楚,罚款金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枞阳**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市监罚字(2014)第34082312014110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枞市监罚字(2014)第34082312014110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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