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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安庆市**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管理局申请执行安庆市**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宜工商处字340800120131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宜工商处字340800120131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庆市**电有限公司被处没收18300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的轴承,并被罚款49000元,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因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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