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岳行非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人社监罚字(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行非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