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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黄山**土资源局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山**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黄国土处字(2011)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黄山**土资源局黄国土处字(2011)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复议称:因当事人在收到申请人作出的黄国土处字(2011)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曾于2011年8月30日向黄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处罚内容无法予以执行,口头回复不予受理。因当事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再次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黄山**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理应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请求撤销黄山**民法院(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受理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黄山**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黄国土处字(2011)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黄山**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黄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处字(2011)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1年1月17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黄山**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国土处字(2011)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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