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娇诉被上诉人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金*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朱**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岳西县**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郑**与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储敬爱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
吕**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黄山**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金**与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