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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诉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的委托代理人金**,被上诉人歙县公安局负责人吴**及委托代理人朱**、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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