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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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