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与黄山**员会、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屯溪**市文化委员会、第三人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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