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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黄山**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黄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强制清算申请。本院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金**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王**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听证查明:黄山市**限公司于1998年8月12日经登记成立,股东为徐**、胡**、徐**,分别持股40%、35%、25%。1999年3月10日,黄山市**限公司变更为黄山**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徐**持有胡**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纪要向黄山**管理局申请金**司股东变更登记,将金**司股东变更为徐**和孙**(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持股75%和25%。2007年9月25日,徐**、孙**夫妇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6月3日,徐**、孙**的子女徐**、徐**依继承取得金**司股东资格,并申请金**司变更登记,将金**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股东变更为徐**、徐**,分别持股60%和40%,并修改了公司章程。2011年7月,胡**以2002年9月19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纪要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并经鉴定,黄山**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2002年9月1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纪要上胡**的签名非本人所签,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012年10月29日,黄山**管理局作出黄工商处字(201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依法办理年检手续为由,吊销包括金**司在内的154户企业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系金**司的原始股东,徐**以非胡**本人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胡**的股东身份虽未经工商部门重新变更登记,但在公司内部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工商登记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胡**具备提起公司清算申请的主体资格。金**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胡**对黄山**有限公司提出的公司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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