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岳西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前,原告郑**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