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境保护局与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22日对吴**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吴**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属于禁养区范围。2014年1月1日,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城厢区农业局及城厢**办事处联合向被执行人吴**发出《禁养通知》,要求吴**于2014年1月15日前搬迁并拆除完毕。2014年8月27日,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对现场检查时,发现吴**仍在从事养殖活动。2014年9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对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9月16日,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向吴**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9月22日,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对吴**作出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后吴**不服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4)u0026times;u0026times;行初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行政判决,维持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22日对吴**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后,吴**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2月12日,莆田**民法院作出(2015)u0026times;u0026times;行终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吴**未能履行该处罚决定。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同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口头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口头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2015年8月13日,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莆城环催(2015)4号《缴款催告书》,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该份《缴款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u0026ldquo;对吴**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及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u0026rdquo;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吴**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莆城环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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