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境保护局与卢**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涵执审字第120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执审字第120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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