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不服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泉港执(2014)罚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自行撤销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泉港执(2014)罚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