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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陈开跃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u0026ldquo;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96.92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于2014年5月份开始,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在大田县太华镇汤泉村u0026ldquo;牛靶垄u0026rdquo;占用土地1996.92平方米林地建设厂房,并于2014年11月份建成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大田县林业局于2014年5月9日对其占用林地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田*罚(2014)02H013号),处罚面积为1608.66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6086.6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占用的林地1608.66平方米不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田*土资卫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96.92平方米,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且罚款人民币7765.2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至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每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加处罚款。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送达催告书,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陈**已缴清罚款人民币7765.2元,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陈**仍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其他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被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陈**仍未主动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卫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u0026ldquo;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96.92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内容强制执行,由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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