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装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2015)晋执审字第117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及罚款1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厂房的电源开关等,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故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恢复生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