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国土资监罚(2015)24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以被执行人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惠安县净峰镇莲峰村集体土地136.6平方米建设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惠国土资监罚(2015)24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陈**退还非法占用的136.6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惠国土资监罚(2015)24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15年2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被执行人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陈**仍拒不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惠国土资监罚(2015)24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惠国土资监罚(2015)24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陈**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3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惠安**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