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蒋**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一案的(2014)惠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裁定由申请执行人组织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