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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局与胡**卫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生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卫生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安**生局于2014年12月16日认定被执行人非医师行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安**生局作出了闽安卫医罚字(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罚款人民币3万元;2、没收闽安卫证先决(2014)12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所记载的器械,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生局领(地址:安溪**务中心1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安**生局作出的闽安卫医罚字(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胡**,被执行人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安**生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闽安卫催告字(2015)001号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3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生局作出的闽安卫医罚字(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胡**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安**生局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胡**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交清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0/0计算的逾期罚款(不得超过本金)缴交至本院行政庭;

三、被执行人胡**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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