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溪县**管理局与福建安**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安**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于2015年3月11日认定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u0026ldquo;天信减肥茶u0026rdquo;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批u0026ldquo;天信减肥茶u0026rdquo;共生产2979盒,其中16盒作为检验和留样,剩余2963盒全部销售给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被抽检不合格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召回1605盒不合格的u0026ldquo;天信减肥茶u0026rdquo;,其余1358盒已销售,无法召回。货值金额6874元,违法所得共计3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作出了(安)食药监健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违法所得367元;2、处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应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到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并于15日内将罚没款缴交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食药监健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安**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福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申请分期缴交罚没款,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缴款方案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安食药监健罚催(2015)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8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安**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作出的(安)食药监健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福建安**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管理局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30367元缴交至本院行政庭;

三、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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