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南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涉案南卫(2015)12号《南安市卫生局关于撤销李*某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的决定》、其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15年8月18日对南卫(2015)12号《南安市卫生局关于撤销李某某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的决定》作出撤销处理,原告亦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