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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闻**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槐荫区二**心局人行天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了户外广告管理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之规定,作出了济槐城执综处字(2014)第034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综处字(2014)第03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闻**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槐城执履告字(2014)第03095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综处字(2014)第03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闻**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济槐城执综处字(2014)第03407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闻**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纳罚款35000元,如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425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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