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5月占用吴**事处东曹村东集体土地12992.0平方米建设彩钢房,建筑面积8518.0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经鉴定该宗地中12992.0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农用地,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王*非法占用吴**事处东曹村东的12992.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王*非法占用12992.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233856.0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300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2项,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清楚、合法。被执行人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2项,即限被执行人王*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纳罚款233856.0元,如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3407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