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济城执直综处字(2005)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微路96号开工建设教学楼、教工1-2号住宅楼、餐厅礼堂、锅炉房工程,该项目建筑总面积13748.7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之规定,依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罚款111万元。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06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济城执直综处字(2005)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证据、听证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工程的建筑总面积,但没有认定工程总造价,故最终的罚款数额计算缺乏事实依据,且是否恰当无法确定。上述情况属于《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城执直综处字(2005)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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