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市中)质监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市**术监督局做出的(市中)质监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朱**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崔**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土地行政处罚执行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济南**限公司第二商城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与济南市中味正酒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市市**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市**道办事处袁**居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国家标准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