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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吴*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吴*未经批准,于2013年11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5182.30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厂房。截止立案调查时,厂房钢架结构已建成,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吴*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吴*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77734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没收吴*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吴*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777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吴*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没收吴*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被执行人吴*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77734元,同时交纳本案执行费用1066元,以上共计78800元,交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被执行人吴*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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