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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光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罚字(2013)5097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高**未经批准,于2012年9月擅自占用济南市**冶河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占地面积530.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园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同时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3)50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1、限高**15日内拆除在冶河村非法占用的530.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530.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2、对高**非法占用530.7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园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0614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50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06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5065号催告书,责令高**15日内拆除在冶河村非法占用的530.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530.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50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50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限高**15日内拆除在冶河村非法占用的530.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530.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

二、如被执行人高**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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