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林业局与房泽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房泽峰作出的长林罚书字(2015)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因被执行人房泽峰于2015年3月6日,无证采伐平安街道办事处赵庄村西北南水北调以西路南杨树68棵,立木材积9.086立方米,价值48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长林罚书字(2015)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44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复议、未起诉,也未履行。现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作出的长林罚书字(2015)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执行人房泽峰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交款内容,即交纳罚款14400元;

三、如被执行人房泽峰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将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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