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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章丘市**理有限公司行政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章丘市**理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执行人章丘市**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章*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章*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丘市**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催告(2015)第013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章*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章*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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